保定房屋被征收,对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?

一句话先给结论:保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,补偿不是征收方"想给多少给多少"。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第十七条,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块;房屋价值按第十九条,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按第二十六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
保定这几年城市更新、棚户区改造、道路拓宽项目不少,莲池区、竞秀区、高新区都有征迁。很多人拿到补偿决定一脸懵:价给低了怎么办?先补偿还是先搬迁?不服找谁?下面一条条说。

一、补偿到底包括哪些钱?

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,补偿三块: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房屋价值按第十九条,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,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,不能拿旧标准、旧评估价压人。河北的实施办法还明确,符合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。

二、对补偿决定不服,能申请复议或起诉吗?

能,这是法定的救济渠道。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六条,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在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,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,期限千万不能拖过。

三、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?

评估价是补偿的核心,多数争议出在评估上。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,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;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。别嫌麻烦,评估纠偏是维权第一步。

四、先补偿还是先搬迁?

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七条,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、后搬迁。补偿没谈妥、安置没落实就要求搬迁,甚至未依法补偿就强行拆除的"违法强拆"情形,性质完全不同,被强拆的可以依法申请赔偿。宣传示例:保定某区个体户老周(化名)门面房被征收,评估价明显低于周边成交价,他申请复核评估后调整了评估结果,补偿决定相应变更,最终协商达成协议。宣传示例仅供参考,不承诺案件结果。

五、补偿决定已经出了,还能协商吗?

能。补偿决定送达后、法定期限内,仍可以和征收部门协商;协商不成就复议、诉讼。河北省的实施办法(2012年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,2024年省政府令第7号修正)对征收程序、补偿项目作了细化,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有具体规定,程序不合法、标准不到位的,都有依法纠正的空间。

常见问题

问:保定房屋被征收,补偿都包括哪些钱?
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第十七条,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;房屋价值按第十九条,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。
问:对补偿决定不服,能申请复议或起诉吗?
能。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六条,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(一般应在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)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(一般在6个月内)。
问: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?
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,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;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。
问:先补偿还是先搬迁?
按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七条,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、后搬迁。补偿没有谈妥、安置没有落实就要求搬迁,甚至未依法补偿就强行拆除的"违法强拆"情形,性质完全不同,可依法维权。
问:停产停业损失按什么标准算?
按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(2012年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,2024年省政府令第7号修正)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,停产停业损失先由双方协商确定,协商不成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;符合条件的企业,停产停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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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、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(2012年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,2024年省政府令第7号修正)等官方发布文本整理,仅供普法参考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;文中案例为脱敏宣传示例,不承诺案件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