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保整治、安全检查中,企业动辄被要求停产停业。《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第四十八条为这类行为划定了边界。

一、一个普遍的痛点

在环保整治、安全生产检查、产业结构调整中,一些地方采取“一刀切”方式,要求园区或行业内企业普遍停产停业,企业损失惨重。河北的一位制造企业负责人(化名)曾反映,公司各项手续齐全,却因所在片区整治被口头要求“先停产、等通知”,且没有任何书面决定,导致订单违约、员工流失。

二、条例划定的边界

《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,除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以及发生重大紧急情况等法定情形外,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。即便是合法的责令停产停业,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定依据、履行告知、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,并以书面形式作出。

三、企业如何维权

  • 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决定,不接受只有口头通知、没有任何手续的“停产”;
  • 核对停产停业的依据、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,注意保存通知、录音、现场照片、生产经营损失等证据;
  •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;
  • 对违法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,依据《国家赔偿法》和《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第六十四条主张赔偿。

需要特别提醒的是,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,企业不要因“等等看”而错过时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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