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企业拆迁团队(招商引资业务部)面向河北全省十一地市及雄安新区提供企业拆迁专业法律服务。面向工业、制造、园区企业的整体征收与搬迁,系统核算土地厂房、设备、停产停业损失和经营可得利益,避免企业“一拆就垮”。该类案件的核心是征收程序合法性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以及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落实,补偿标准以河北省及当地政府最新公布文本为准。

一、企业拆迁律师提供哪些服务

  • 企业用地与厂房产权梳理
  • 土地使用权、厂房及附属设施评估
  • 机器设备搬迁、拆装与重置费用核算
  • 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损失评估
  • 员工安置与劳动合同处理
  • 征收谈判、复议诉讼与赔偿

二、可主张的补偿项目有哪些

  •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价值
  • 不可搬迁设备及可搬迁设备搬迁费用
  • 停产停业期间利润损失与必要经常性费用
  • 原材料、半成品、存货损失
  • 员工安置费用
  • 搬迁奖励及其他实际损失

三、一般办理步骤

信息收集与证据固定

收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、征收公告、补偿安置方案、评估报告、各类通知文书及现场照片视频,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征地批复、规划、补偿资金证明等关键材料。

合法性审查与程序诊断

逐项审查项目立项、用地审批、征收决定、公告与听证、评估机构选定、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等环节的合法性,锁定程序违法点。

协商谈判与协调

围绕补偿方式、补偿标准、安置面积、停产停业损失、搬迁奖励等与征收方协商,必要时申请行政协调或上级机关监督,争取在协商阶段解决争议。
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

对征收决定、补偿决定、责令交地、限期拆除、强制执行等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、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。

行政赔偿与执行到位

对违法强制拆除、违法征收造成的损失依法主张行政赔偿,盯紧补偿款支付、安置房交付与强制执行合法性,确保权益最终兑现。

四、法律依据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19年修正):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,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;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,且应当先补偿后征收。
  •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: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可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、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,以及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;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的程序;第二十七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、后搬迁,禁止违法强制搬迁。
  •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(建房〔2011〕77号):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或多数选定、评估结果应当公示、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(2017年修正):第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、行政强制执行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,直接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: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、征用财产或者违法实施强制造成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。
  • 五、河北常见问题

    集体土地征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;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。具体标准以征收项目公告和当地政府最新公布文本为准,对标准有异议可申请复核、听证或依法复议诉讼。
    征收必须先补偿、后搬迁。在补偿协议未达成或补偿决定未依法作出、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强制拆除。遭遇违法强拆、偷拆、断水断电逼迁,要立即报警、固定现场证据,并在六个月起诉期限内提起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,主张房屋价值、室内物品、装饰装修、搬迁损失等强拆赔偿。
    应先核对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参与选定、评估时点和方法是否合法、可比实例是否真实。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,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。
    补偿协议一经签订通常具有约束力,但若存在重大误解、欺诈、胁迫、显失公平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,可依法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。签约前务必逐条核对补偿项目、金额、付款与交房节点,建议先咨询律师。
    可以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团队长期赴河北各地办案,熟悉全国统一法律规定和河北本地政策,会结合案件所在地法院、复议机关的审理特点制定方案,并依法办理异地执业手续。

    六、覆盖城市

    本业务已在全省十一地市及雄安新区落地为独立页面,点击下方城市即可查看本地化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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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页面内容为普法与业务介绍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;所涉补偿标准、政策口径以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。具体案件建议拨打 400-159-8098 咨询,正式委托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。